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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供货管理合同供应商供货管理合同 合同号: YH-CG-001
合同期限:自 2019 年 7 月 29 日 签订之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第一章 合同主旨: 一、双方本着诚实务进,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二、甲方以本合同为基准,把合同规定的产品委托给乙方生产,乙方接受此委托, 并保证将合格产品提供给甲方。 第二章 合同适用范围: 一、本合同适用于根据此合同由双方缔结的、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所有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见第三章); 二、所有书面签署的委托加工订单,如有不明确、不详尽之处,将按此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三、对此合同的任何追加、修改都需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确认后再列入此合同,与此合同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章 委托加工订单: 一、在每次生产前,甲方需开立具体的《委托加工订单》,其一般条款由本合同规定, 补充条款在订单中说明,经双方确认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委托加工订单》的主要内容为加工的产品名称、数量、以及具体的特定要求等,详见附件:《委托加工订单》; 三、《委托加工订单》附属本合同,符合本合同中的一般规定,为本合同不可缺少的附件。 第四章 合同约定: 一、加工内容: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为整木定制产品(墙、柜、门等木制产品); 二、加工单价: 1.甲方按照产品加工单价或比价定价或双方协商进行定价,同时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但以双方最终确认的订单加工价格确认单为准,如无特别说明,价格确认加工价格包含17%税率的增值税; 三、加工方式: 1.乙方保证按甲乙双方确定的委托加工订单和甲方提供的图纸要求进行加工; 2.乙方加工所需的原材料由乙方自行购买,乙方加工所需要的生产设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购置; 3.甲方负责制定所生产产品的图纸文件、产品生产工艺要求等所需的资料,并对乙方技术人员作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五章 品质标准及检验: 一、品质标准: 1.甲方委托乙方加工的产品,最终以甲方的量具和其他检测设备,经甲方品质人员检测数据,作为品质标准来判别乙方所加工产品是否合格; 2.乙方严格按照甲方的品质标准进行生产;乙方交付的产品按照甲方的品质标准进行验收; 3.乙方所交付的产品出现售后问题(在正常的售后要求),由乙方负责承担; 二、品质检验: 1.乙方在订单完成白茬后,必须通知甲方品质人员进行产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工序加工; 2.乙方在包装前,必须通知甲方品质人员进行产品品质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 3.凡不能达到品质标准的产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返工作业,直至符合甲方品质标准为止; 三、产品售后: 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产品售后有效期为:原木产品 6 年;实木产品 4 年;其他产品 2 年。 第六章 订单下达及交货: 一、订单下达: 1.甲方将《委托加工订单》及订单的相关资料传递给乙方,乙方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收确认工作,并将签字后的《委托加工订单》回传给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默认接受到《委托加工订单》,并按其相关要求执行; 二、订单交期: 1.订单交期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确定后双方严格按照交期执行,如乙方交期发生异常时,则须提前7个工作日告诉甲方,并由双方再次协定完工日期,否则视为乙方全责; 2.《委托加工订单》一经签订则不可取消,如需变更则由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3.乙方必须按质、按量、按时向甲方提供订单产品。 三、订单交货: 1.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订单加工后,包装完成且做好产品防护后,将产品送至甲方的指定位置(仓库、直营店等),并开具订单产品的《送货单》,以便甲方入库时清点核对订单产品; 2.甲方将对乙方所送的产品进行抽检,产品不合格时,甲方有权拒绝收货,所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七章 费用结算: 一、结算信息: 1.甲方向本合同载明的银行账户支付货款,如乙方变更本合同载明的银行账号等财务信息,应提供与甲方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未经双方事先书面一致同意,乙方不得将应收款项转让给第三方或让第三方托收应收款项,乙方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二、结算方式: 1.乙方加工的产品在甲方入库后,甲方按照《委托加工订单》上的加工费用,以及乙方所提供的发票金额进行结算; 2.货款结算方式:对账后,详细以双方财务协商为准; 三、结算周期: 1.甲方固定对账期限为每月 5 日之前,若未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对账工作的即视为不对账,加工费延期1个月支付; 2.发票截止日期为每月 5 日之前,在 6 日以后收到的发票,货款一律逾期1个月支付; 3.每月 25 日,甲方付给乙方上月的所有已完工交付订单的剩余加工费用,如遇假期顺延。 第八章 知识产权: 一、 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产品的知识产权只作为本次订单加工使用,乙方严禁将甲方的产品知识产权作为他用。 第九章 保密义务: 一、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或透露甲方的产品信息(图纸、样板、价格等),凡乙方自甲方取得或因进行合作而知悉或接触之一切资讯均属之,乙方负有保密义务,非经甲方许可不得用于与双方合作无关的目的,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若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将承担向甲方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章 环保要求与体系要求: 一、乙方保证其生产或组装的甲方产品,均符合国家或国际相关环保法令及当地环保局所订之各项标准;其余零组件及原料或成品依甲方要求实施环保禁用材质或许可限制物质之含量限制,力求满足RoHS禁用之六大危害物资(镉、铅、六价铬、聚溴二苯醚、聚溴联苯)的限量标准管制; 二、乙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均要求符合并通过国际品质体系ISO9001:2015,并需向甲方提供相关证明。 第十一章 损害赔偿: 一、乙方应尽上述合同事项之责任,在乙方品质承诺(原木产品 6 年;实木产品 4 年;其他产品 2 年)标准期限内,乙方承诺对不合格产品予以维修或退换,如有违反事情,造成甲方之直接与间接损害,乙方需依下列状况负责赔偿损失,甲方并得以该赔偿费用抵销产品的加工费用; 二、违反品质承诺之扣款约定: 1.若立合约书人不符合本协定之品质目标,甲方有权减少支付加工价款;扣款金额不足弥补损失部分,需请求损害赔偿,扣款时机及方式说明如下: (1)未得到甲方认可,即私自变更设计、更换材质等,造成生产品质不良或客诉时,甲方将依所衍生损失之成本加倍扣款及请求损害赔偿; (2)因产品品质不合格,导致甲方利益受损,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则全数扣款及请求损害赔偿; (3)因产品品质不合格,导致甲方半成品及成品重做,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则重做工时及所衍生之报废产品成本将全数扣款及请求损害赔偿; (4)因产品品质不合格,交期延误导致甲方交期延误,经甲方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后,所衍生之损失将全部扣款及请求损害赔偿; (5)损害赔偿的通告将采用《赔偿通知单》进行信息告知; 三、违反交货期承诺: 1.若乙方未按照已经双方确认的交货期间及时交货,除不可抗力之因素(严重自然灾害、战争、国家政策)需取得甲方同意外,造成交货或验收之延迟,导致甲方损失或客户索赔损失,乙方需负责赔偿; 四、违反知识产权承诺: 1.若乙方存在任何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停止任何侵权行为并对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违反保密承诺: 1.乙方违反保密义务,致使甲方之机密资讯(包括第三人交付予甲方之资讯)被揭露者,使甲方造成客户流失,产品价格泄漏、或者其他损失,除应由乙方负担一切法律上责任外,还应对由此造成一切所受实际损害、所失利益及商誉之损害赔偿。 第十二章 合同期限和解除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在此之后,除非一方至少提前 三(3) 个月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另一方其解除本合同的决定(以便进行清理帐户,双方应归还对方的技术信息资料及其他财产),否则本合同将以一年为期自动延长; 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能按照订单供货,或逾期供货超过 15 天,甲方有权书面通知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按甲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三、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产品擅自转交给第三方制造或使用甲方提供的技术、工具、模具为第三方提供产品或样品,甲方有权立即书面解除合同,并向乙方索赔人民币 壹拾万(100,000) 元(RMB); 四、乙方如系利用甲方的图纸、工具或模具等给甲方提供产品,无论因何原因,乙方不得行使留置权; 五、甲乙双方在对方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而使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可不需任何催告,即行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合同及/或个别合同: 1.在受到行政机关的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营业的处分时; 2.变为资不抵债; 3.乙方为了其债权人利益达成合并、分立、重组或转让等情形可能影响其合同履行时; 4.当乙方出现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或可能时; 六、.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本合同有效期结束后,甲方与乙方根据本年度合作状况,再签订次年合同。 第十三章 其他: 一、法律仲裁: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甲方工作人员以甲方的名义与乙方签定的合同、订单等书面文件,若无甲方书面授权,并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章,均为无效; 三、除非本合同已有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其他合同、合同与本合同有不同约定时,以本合同为准; 四、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期满后,或解除后,本合同第八章至第十一章的条款将仍然持续有效。 第十四章 附件 一、本合同项目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附件如下: 1.《委托加工订单》 2.《赔偿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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