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木油漆车间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油漆质量检验标准
检验项目 | 分类 | 检验说明 |
含水率不低于 6%,不高于本地该月平衡含水率(10﹪—12﹪) | ||
所有木工产品表面不能有任何开裂、刀痕、脱胶、砂穿、跳砂、砂痕或刮伤、碰伤、露钉等现 象 | ||
油漆底漆 |
开放 | 1、开放类产品底材打磨平整、到位。 |
2、半开放产品要求油漆不能将木纹导管填满,处于一种半开放状态,允许木纹导 管(木眼)若隐若现,但要求油漆的填充深浅一致,整体效果均匀。 | ||
封闭 | 3、封闭类产品导管完全封闭,允许一平米内分散存在 3 个未完全封闭导管。 | |
4、混油产品底材遮盖良好,漆膜分布均匀,无透底。 | ||
打磨 | 5、产品表面平滑、无波浪、边角平整、无锯齿及变形;不允许砂磨不到位、补土 不到位、扫油不到位、孔位堵塞、槽位未清理干净、碰伤、划伤、砂穿木皮等现 象。 | |
6、视距 600mm,角度 45°看不出波浪感或触摸感觉不出的不平整;见光面碰压伤 不允许;平面平整、无明显可视或可触感凹坑。不能有流挂、暗挂现象,边角不 能有毛刺等。 | ||
7、标准视距可视面不允许有明显可见砂痕、砂粒、打磨机痕、漏底现象。 | ||
8、允许表面积<2%面积的分散未消光点,不允许表面积≥2%的分散未消光点;不 允许单点面积大于 10 平方毫米的未消光点 | ||
9、不允许钉眼未补平,或补油(灰)后打磨不平,存有灰疤;砂眼、榫头点必须 补到。 | ||
10、产品棱角部位要求线条流畅,有锣槽位的地方需干净,不能积太厚的油漆; | ||
面漆 |
外观 | 1、产品的整体颜色需与色板(样板)基本接近,要求整体色相一致。 |
2、产品表面不允许存有深浅不同的分色,棉花状的花色、色斑或阴阳色,同一表 面不能有明显的色差。 | ||
3、可视面不允许有漏漆现象,表面返修后允许有不明显漆雾现象。 | ||
4、手感平滑、无异物刮手感(轻微颗粒可使用玻璃碎清理),无凹凸波浪感。 | ||
5、产品表面不允许存有明显尘粒、针孔、油痕、黑皮、气孔、水泡、砂纸痕、刮 刀痕,边角不能存在明显变形。 | ||
6、不允许流油和桔皮,非主要可视面允许有轻微流油桔皮。(长度小于 10mm 直 径小于 1mm,1 米范围内允许 2 个)。 | ||
7、视距 600mm,45°斜视可见的轻微砂印和针孔 3 处/㎡,针孔间距>100mm。 | ||
8、油漆光度与标准光度差不允许超过 15%,高光产品光度大于 80 度 | ||
9、百格法测试不低于一级附着力,即:允许≤5%面积剥离;>5%则不允许 | ||
10、颗粒直径≤0.5mm,颗粒之间距离>500mm,2 处/㎡。 | ||
检验项目 |
检验要素 |
标准 |
允许范围 |
检验方法 |
油漆表面 | 表面平整光滑度 | 手感平滑 | 不明显轻微允许 | 触感、顺光目测 |
划花(皱纹) | 不允许 | 不明显轻微允许 | 顺光目测 | |
缺棱掉角 | 不允许 | 不明显轻微允许 | 目测 | |
雾状、气泡、白色、咬底、污 染、橘皮、分色、砂印 | 不允许 | 不明显轻微允许 | 顺光目测 | |
线条接口高低 | 不允许 | 目测 | ||
打磨透底、木皮起泡 | 不允许 | 允许修补、修色至颜色 接近 | 目测 | |
颜色 |
与色板或样板相一致 |
目测、对色板 | ||
油量 | 根据订单要求 | 目测 | ||
针孔补灰 |
平整、颜色与周边一致 |
目测 | ||
线条打磨形状 | 保持木工制作原状 | 目测 | ||
玻璃边线角位 | 咬色一致、打磨光滑 | 目测 | ||
池板线角位 | 自然顺滑 | 目测 | ||
门产品 | 门框底部、背部 | 做防水漆 | 触感、目测 | |
门扇两端 | 做门扇颜色相近的防水 漆 | 触感、目测 |
作者:华钥企管刘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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