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木行政奖罚管理实操
行政奖惩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更好的明确奖惩依据与奖惩标准,形成良好的奖惩机制,保障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规范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主观能动性,保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良好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原则
2.1奖惩有据,有章可循,具体明确;
2.2奖惩及时,及时处置,妥善处理;
2.3奖惩公开,奖惩结果予以公布;
2.4奖惩公正,所有人员一视同仁。
三、范围
适用于洛卡木业全体员工。
四、具体内容
4.1奖惩分类
4.1.1行政奖励:通报表扬、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经济奖励:奖金、物质奖励
对照表:
行政奖励  | 经济奖励  | 
通报表扬  | 奖金30-50元/次,以书面形式公告  | 
嘉奖  | 奖金100元/次,以书面形式公告  | 
记小功  | 奖金200元/次,以书面形式公告  | 
记大功  | 奖金500元/次,以书面形式公告  | 
4.1.2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辞退/开除;经济处罚:罚款
对照表:
行政处罚  | 经济处罚  | 
警告  | 乐捐10-50元/次,以书面形式公告  | 
通报批评  | 乐捐100元/次,以书面形式公告  | 
记小过  | 乐捐200元/次,以书面形式公告  | 
记大过  | 乐捐500元/次,以书面形式公告  | 
辞退/开除  | /  | 
4.2奖惩说明
4.2.1公司对于表现杰出或在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表扬、嘉奖、记小功、记大功等奖励。
4.2.2公司对于各种程度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员工将分别酌情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辞退等处罚。
4.2.3员工之惩处,通报批评3次等于记小过1次,记小过2次等于记大过1次,累计记大过2次,应予免职或解雇。
4.2.4在处理员工违纪事件时,应遵照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公司管理制度为标准。
4.2.5公司所有员工在制度面前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严防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
4.2.6员工被处罚时,根据情节轻重,必要时其直接主管将承担连带责任;
4.2.7一项事故或责任,若牵连到多个部门或个人,可依据情节分摊罚金;
4.2.8因工作疏忽,为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00元以上的,按照《赔偿管理制度》处理;
4.2.9若奖励事项由多人共同合作完成,其奖金由其部门主管根据员工贡献大小协调分配,或作为部门活动经费;
4.3奖励具体内容
4.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通报表扬,同时奖励现金每次30~50元。
4.3.1.1工作积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文明礼貌、模范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者;
4.3.1.2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4.3.1.3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人员及财物安全者;
4.3.1.4乐于传授他人技能,提高他人工作效率者;
4.3.1.5拾金不昧者;
4.3.1.6助人为乐,热心服务,义务奉献,有具体事实者;
4.3.1.7对公司财物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者;
4.3.1.8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能顾全大局,对其它岗位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协助者。
4.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书面嘉奖,同时可以奖励现金每次100元。
4.3.2.1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和口碑者;
4.3.2.2认真勤奋、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4.3.2.3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4.3.2.4超额完成产量等指标,并能保证产品质量者;
4.3.2.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4.3.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小功一次,同时奖励现金每次200元。
4.3.3.1检举严重违规、损害公司利益者,经查实检举属实者
4.3.3.2维护员工安全,敢与不良行为斗争者
4.3.3.3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的(1000-5000元)
4.3.3.4提出合理建议经采纳施行有显著效果者
4.3.3.5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1000~5000元之间者;
4.3.3.6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4.3.3.7服从管理安排,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成为榜样,被评为月度优秀员工者;
4.3.3.8年度嘉奖达到3次者。
4.3.4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大功一次,同时奖励现金每次500元。
4.3.4.1适时消灭意外事件,或重大变故,使公司免遭严重损害者;
4.3.4.2提出合理建议经采纳施行成效卓著者;
4.3.4.3年终被评选为公司级以上优秀员工或优秀干部者;
4.3.4.4维护公司名誉和利益,为公司减少或避免损失的(5000元以上);
4.3.4.5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在成本控制方面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在5000元以上者;
4.3.4.6研究发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对公司有实质性贡献者;
4.3.4.7全年度内记小功达到3次者。
4.4处罚具体内容
4.4.1处罚标准(警告、通报批评、记小过、记大过)
序号  | 违章行为  | 处罚标准(元)  | 行政处罚  | 
1  | 上班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 10  | 警告  | 
2  | 未按规定要求对所负责6S区域进行清理者  | 10  | 警告  | 
3  | 将余料或有用物料与废料混放者  | 10  | 警告  | 
4  | 上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内者;  | 10  | 警告  | 
5  | 上班迟到或早退10~30分钟罚款30元,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做旷工半天处理  | 30  | 警告  | 
6  | 会议期间手机铃声响  | 10  | 警告  | 
7  | 会议迟到者,(迟到10分内) 乐捐10元/次;  | 10  | 警告  | 
8  | 会议迟到10-20分钟者乐捐20元/次  | 20  | 警告  | 
9  | 会议迟到超过20分钟者按旷会处理,旷会一次乐捐30元  | 30  | 警告  | 
10  | 未按期完成会议决议且未提前向主持人申请或申请未得到主持人同意的  | 10元/天  | 警告  | 
11  | 未经公司允许将食物和饮料带入工作场所者;  | 10  | 警告  | 
12  | 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 10  | 警告  | 
13  | 工作期间私自接待亲戚朋友来访者;  | 10  | 警告  | 
14  | 工作期间喧哗、打闹、聊天、嬉戏者;  | 10  | 警告  | 
15  | 设计图纸或生产出错,尚未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  | 10  | 警告  | 
16  | 因个人马虎导致所提报生产数据报表有误者  | 10  | 警告  | 
17  | 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标准着装、配戴厂牌、劳保用品者  | 10元/项  | 警告  | 
18  | 将未用完生产辅料(胶水、胶带、砂纸等等)随意丢弃者  | 20  | 警告  | 
19  | 浪费水电者(包括车间和公共场所下班未关掉设备、照明灯、风扇等电源以及用水后未关水龙头等)  | 20  | 警告  | 
20  | 不服从安排,未完成工作任务者  | 20  | 警告  | 
21  | 产品出厂后,引起客户投诉,但尚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或损失金额100以内的直接责任者  | 30  | 警告  | 
22  | 未经允许私带外人进入宿舍留宿者  | 30  | 警告  | 
23  | 工作时间未经允许私自离开岗位、串岗、妨碍他人工作者  | 50  | 警告  | 
24  | 下工序互检发现批量不良品退货,需责任人返工的  | 50  | 警告  | 
25  | 上班期间未经允许饮酒者;  | 50  | 警告  | 
26  | 未尽职守,消极怠工者  | 50  | 警告  | 
27  | 100  | 通报批评  | |
28  | 在工作场所内喧哗或口角,不服管教者。  | 100  | 通报批评  | 
29  | 对上工序退货,未认真返修导致二次退货者;  | 100  | 通报批评  | 
30  | 办公时间,未经批准私自外出者。  | 100  | 通报批评  | 
31  | 犯有属警告性质的行为经教育处罚后仍旧再犯的  | 100  | 通报批评  | 
32  | 经办事务或生产数据报表未如实汇报有故意弄虚作假者  | 100  | 通报批评  | 
33  |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上司工作安排,顶撞上司者  | 100  | 通报批评  | 
34  | 饮酒滋事者  | 200  | 记小过  | 
35  | 在上班时间内干私活者;  | 200  | 记小过  | 
36  | 更改或伪造企业通告等公司文件的  | 200  | 记小过  | 
37  | 违反安全操作流程,造成工伤或消防事故,情节轻微者  | 200  | 记小过  | 
38  | 专用机器、车辆、工具等,非经负责人同意,擅自操作,但尚未构成损失者;  | 200  | 记小过  | 
39  | 管理者有明显的失职行为的  | 200-500  | 记过  | 
40  | 在公司因个人或工作原因与同事发生纠纷、口头攻击,情节恶劣、影响较坏者  | 200-500  | 记过  | 
41  | 扰乱会议秩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记警告、批评或小过处分  | 50-200  | 批评/记过  | 
42  | 对管理人员不满,不通过正常途径解决而辱骂或威胁者  | 500  | 记大过  | 
43  | 在生产车间、仓库等场所吸烟者  | 500  | 记大过  | 
44  | 泄漏机密或虚报事实者。  | 500  | 记大过  | 
45  | 直属主管对所属人员明知舞弊有据,而予以隐瞒庇护或不为举报者。  | 500  | 记大过  | 
46  | 故意浪费公司财物或办事疏忽使公司受损者。  | 500  | 记大过  | 
47  | 因疏忽大意,致使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的,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开除者  | 500  | 记大过  | 
48  | 非经许可,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 500  | 记大过  | 
49  | 藐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宣扬自身不良情绪者;  | 500  | 记大过  | 
4.4.2辞退或开除
序号  | 违章行为  | 处罚标准  | 
1  | 对工作弄虚作假(含模仿签名)情节严重者或者谋取直接经济利益者  | 辞退  | 
2  | 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五天(按考勤制度)  | 辞退  | 
3  | 员工不服从管理或工作调动及分配,协调后仍无意配合,而影响正常生产者  | 辞退  | 
4  | 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员工进行威胁、恐吓、欺凌或重大侮辱者  | 辞退  | 
5  | 受有期徒刑宣告确定者  | 辞退  | 
6  | 行为不检点有重大错误者  | 辞退  | 
7  | 违反劳动、消防、安全、卫生规定措施,致使公司受损害者  | 辞退  | 
8  |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施行有损公司信誉之行为者  | 辞退  | 
9  | 应征人员隐瞒真实身份,或虚报个人信息者;  | 辞退  | 
10  | 恶意侮辱、辱骂、恐吓、威胁同事造成极坏影响或后果者  | 辞退  | 
11  | 偷取或泄露公司商业机密者  | 辞退  | 
12  | 滥用职权提供不平等待遇、打击报复员工者  | 辞退  | 
13  | 散步谣言、挑拨劳资双方关系、或煽动员工怠工、罢工者  | 辞退  | 
14  | 诋毁他人名誉、诬陷他人被查到者  | 辞退  | 
15  | 携带武器或违禁品到公司者  | 辞退  | 
16  | 侵占公款、公物达到一定数额且有具体事证者  | 辞退  | 
17  | 偷窃公司或他人财物,或挪用公款,或故意毁损公物者;  | 辞退  | 
18  | 仿效上级主管人签字,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 辞退  | 
19  | 因职务接受馈赠,拿回扣或其他不法利益者  | 辞退  | 
20  | 在公司内聚众赌博、打架、斗殴、有勒索行为者  | 辞退  | 
21  |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或接受他人贿赂者  | 辞退  | 
22  | 吸食毒品或其他违禁品  | 辞退  | 
23  | 负案在身或在职期间被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者  | 辞退  | 
24  | 参加非法组织或帮派者  | 辞退  | 
25  | 与客户发生争吵,造成不良影响者;  | 辞退  | 
26  | 未经许可,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 辞退  | 
27  | 违反公司其他制度,或犯有性质与上述情况类似的行为。(按文件规定执行)  | 辞退  | 
4.4.3所有适用于辞退、开除之处罚的行为,均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所有辞退/开除之员工不会再给予经济补偿金,并视情况诉诸法律,追究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4.4.4各种奖罚人事行政部做好记录并保存,作为今后的调职、升职、加薪依据。
4.4.5各种奖罚均作为评优评先的依据。
五、相关表单
《奖/捐单》
六、附则
6.1本制度未尽事项,参见其它制度、规定的相应条款;
6.2本制度最终解释权为洛卡木业有限公司所有;
6.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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